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卫健委联合中宣部等17个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围绕《指导意见》内容,中国人口学会副会长、西南财经大学社会发展研究院人口研究所教授、实验室研究员杨成钢进行了解读。
杨成钢认为,该《指导意见》是在认真调查研究和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基础上提出的具有很强指导意义的政策文件,将会对促进积极生育支持工作发挥重要的作用。
一、《指导意见》发布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中国的人口发展已经进入到一个全新的历史阶段和重要的历史拐点时期。中国过去较长时期处于生育率居高不下、人口增长速度过快的状况,但是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有效开展,从上世纪90年代末起,中国的人口总和生育率就已经开始低于生育更替水平,之后逐年下降,已经达到了所谓的超低生育率水平。许多专家认为,中国人口增长的峰值和拐点很快就会到来。个人认为,晚则明年,快则今年年底的数据可能就会反映出增长拐点,之后就会进入一个较长时期的人口负增长阶段。
人口既是消费者,也是生产者,人口是重要的生产力要素,人口与经济之间的关系应当保持协调和均衡。过多的人口数量不利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同样,过低的人口增长也会造成劳动力供给的不足和人口结构的不均衡,从而形成如人口老龄化等新的社会生活压力,降低人民群众的生活福祉。正因为如此,国家从2013年起就开始逐步调整生育政策,从单独二孩到全面二孩直至去年推出三孩生育政策。这些政策对于调节我国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在政策效应释放过程中也发现,人民群众在生育选择中还面临如生育成本过高、婴幼儿照护公共服务供给不足、育龄妇女就业保护与支持不足等情况。《指导意见》的出台,对广大育龄群众的困难和痛点进行了全面综合的政策安排和规划布局,对于满足和激励育龄群众的生育意愿必将发挥积极的作用。
二、《指导意见》具有一些引人注目的政策亮点
第一,《指导意见》是由国家卫健委携手中宣部等17个部委联合发布并且在总体要求中提出将婚嫁、生育、养育、教育一体考虑,从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多个方面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表明《指导意见》不是单部门发动、单点发力,而是多部门协同、全方位发力的完整的积极生育支持政策体系,也充分体现了国家对于促进积极生育的工作决心和政策力度。
《指导意见》内容节选
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将婚嫁、生育、养育、教育一体考虑,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综合施策、精准发力,完善和落实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积极生育支持措施,落实政府、用人单位、个人等多方责任,持续优化服务供给,不断提升服务水平,积极营造婚育友好社会氛围,加快建立积极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健全服务管理制度,为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第二,《指导意见》精准地呼应了生育群众的重要关切。例如增加普惠托育服务供给、提高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水平、完善生育休假和待遇保障机制、鼓励实行灵活的工作方式、强化住房税收金融支持措施、实施购房租房倾斜政策等,都是生育群众的强烈需求。《指导意见》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抓住了抑制群众生育意愿的问题痛点和促进积极生育的工作关键。
《指导意见》内容节选
(五)增加普惠托育服务供给。2022年,全国所有地市要印发实施“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和引导,实施公办托育服务能力建设项目和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带动地方政府基建投资和社会投资。公办托育机构收费标准由地方政府制定,加强对普惠托育机构收费的监管。拓展社区托育服务功能,完善婴幼儿照护设施等基本公共服务设施。支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加快制定出台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在满足学前教育普及的基础上,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招收2—3岁幼儿。
(八)优化生育休假制度。各地要完善生育休假政策,从保障职工生育权益和保护生育职工健康权的功能定位出发,体现保护生育和养育过程,帮助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促进公平就业和职业发展。要结合实际完善假期用工成本合理分担机制,明确相关各方责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障职工假期待遇。
(十一)精准实施购房租房倾斜政策。住房政策向多子女家庭倾斜,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多子女家庭,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对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多子女家庭,有条件的城市可给予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等相关支持政策。加快发展长租房市场,多渠道增加长租房供应,推进租购权利均等。各地可结合实际,进一步研究制定根据养育未成年子女负担情况实施差异化租赁和购买房屋的优惠政策。
(十四)提高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水平。依法落实政府举办义务教育的主体责任,优化义务教育结构,确保义务教育学位主要由公办学校提供和政府购买学位方式提供。继续落实“两免一补”政策,降低学生就学成本。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发挥学校教育主阵地作用,提升课后服务质量,按规定保障课后服务经费。严格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政策。加强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监管,规范培训机构收费行为。加强对家长的家庭教育指导,树立科学育儿观念。
(十六)鼓励实行灵活的工作方式。用人单位可结合生产和工作实际,通过与职工协商,采取弹性上下班、居家办公等工作方式,为有接送子女上下学、照顾生病或居家子女等需求的职工提供工作便利,帮助职工解决育儿困难。
第三,《指导意见》借鉴了过去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一些成功经验和有效举措。例如,“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加强统筹规划、政策协调和工作落实”,又如“积极开展人口基本国情宣传教育,营造生育友好社会氛围”,这些经验和做法在生育抑制的工作中行之有效,在今天促进积极生育的工作中仍不失为有效的政策落实和工作推进方式。
《指导意见》内容节选
(十九)积极营造生育友好社会氛围。充分发挥各类媒体作用和群团组织优势,积极开展人口基本国情宣传教育,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倡导尊重生育的社会价值、尊重父母、儿童优先、夫妻共担育儿责任。推进婚俗改革和移风易俗,破除婚嫁大操大办、高价彩礼等陈规陋习,倡导积极婚育观念。组织创作一批积极向上的文艺作品,讲好新时代美好爱情、和谐家庭、幸福生活的中国故事。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开展全国生育友好工作先进单位表彰活动,评选一批工作扎实、成效明显、群众满意的先进典型,鼓励和带动基层积极创新,营造生育友好的社会环境。